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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4-12-15 宁政发〔2004〕268号  浏览[229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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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南京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地下管线的规划管理,合理地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规范基础设施建设秩序,根据《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地下管线工程,以及建筑物、构筑物用地范围内配套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
    第三条 南京市规划局(以下称市规划管理部门)是本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县规划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地下管线规划管理工作。
    建设、市政公用、交通、公安交管、园林、市容、文物、环保、城管行政执法、电力、通信、广电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地下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线的规划编制
    第四条 市政公用、电力、通信、广电等单位应当按照《南京市城市规划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编制本系统的地下管线工程专业规划。
    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各专业管线单位编制的地下管线专业规划和城市详细规划,结合城市道路、公路、小区建设,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
    第五条 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应当处理好近期建设与远期规划、城市现状及规划的地下铁路、地下通道、人防工程、高架铁路、立体交通等工程设施的关系。
    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行业技术规范,合理选择专业容量,一次规划到位,减少城市道路的重复开挖。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桥梁和隧道,需敷设管道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与桥梁、隧道同步设计、同步建设、相互协调。不能同步建设的,应当预留相应管位,供管线敷设时使用。
    第七条 规划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建设、市政公用、公安交管、电力、通信、广电等部门,制定地下管线工程同步建设的专业规划。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下管线工程同步建设规划,编制地下管线建设计划。
    第三章 管线的设置
    第八条 城市道路地下管线应当布置在人行道和慢车道内,人行道和慢车道内不宜布置的,可以安排在快车道内。
    地下管线布置应当与城市道路、公路的规划红线平行,走向顺直。
    第九条 埋设地下管线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临时性管线让永久性管线;
    (二)支管让干管;
    (三)易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
    (四)压力管让重力管;
    (五)小口径管让大口径管;
    (六)技术要求低的管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
    第十条 地下管线的位置由道路边线向道路中心线排列次序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道路横断面为一块板时,路东或者路北为电力管线、路灯管线、给水配(输)水管线、雨水管线;路西或者路南为通讯管线、路灯管线、燃气管线、污水管线。
    道路横断面为两块板时,路东或者路北为电力管线、路灯管线、给水输水管线、雨水管线;路西或者路南为给水配水管线、通讯管线、路灯管线、燃气管线、污水管线;道路横断面为两块板且单侧车行道宽度超过12米以上的,可在另一车行道内增加给水输水管线、给水配水管线、雨水管线、污水管线。
    道路横断面为三块板以上(含三块板)时,路东或者路北为电力管线、给水配(输)水管线、雨水管线、污水管线、路灯管线;路西或者路南为给水配(输)水管线、通讯管线、燃气管线、雨水管线、污水管线、路灯管线。
    第十一条 地下管线穿越城市道路、公路、铁路、地下铁路、地下建筑、河道、绿地、文物保护区等,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批准手续,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二条 高速公路规划红线、一级公路的快车道范围内,不得埋设地下管线。
    公路两侧建设控制范围内埋设地下管线的,应当征得公路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本市确定的地下文物保护区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的道路埋设地下管线,应当征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交叉敷设地下管线应当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和行业规定。自地面向下的排列次序为:通信(广电) 管线、电力管线、热力管线、燃气管线、给水管线、雨水管线、污水管线。
    第十四条 地下管线之间、管线与建(构)筑物之间、管线与树木之间的水平净距及管线之间的垂直净距、管顶覆土的标准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范。
    第十五条 新建道路内的各种地下管线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预留支管或接口,支管或接口应当预留至城市道路红线1米范围以外。
    第十六条 地下管线的井框盖,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设计和自身的功能要求。设置在城市道路内的井框盖,必须与道路平顺衔接。
    第十七条 电力箱式变、分支箱和环网柜,煤气调压箱,路灯箱式变和控制箱,通信分支箱、接线柜等地下管线的地面附属设施,应当合理规划,设置在城市道路规划红线以外,并按照城市景观要求,确定附属设施的具体位置。
    第四章 管线的规划审批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下列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的规定向市规划管理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市区范围内的下述管线工程:
    1、管径100毫米以上的给水管;
    2、管径230毫米以上的雨、污水管道,底宽大于500毫米的排水沟(渠);
    3、液化石油气管和管径100毫米以上的燃气管;
    4、热力管(沟);
    5、电力、通讯、广播电视、路灯及地下电缆(沟);
    6、工业管道;
    7、新建小区的管线;
    8、已建成小区需扩建、改建、新建的管线。
    (二)市区范围外的下述管线工程:
    1、电压110千伏及以上的地下电缆;
    2、长途电讯地下电缆及与市联网的电讯地下电缆;
    3、与市联网的给水、排水、燃气、热力以及其它管线工程。
    本条第(二)项范围以外的地下管线工程,由所在县规划管理部门进行审批。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有关单位在建设计划确定后,应当通知相关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及时制定地下管线同步施工的规划设计方案,报规划管理部门审定。
    第二十条 地下管线工程需征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
    (三)1:500或1:1000现势性地形图2份;
    (四)1:500或1:1000现势性管线图1份;
    (五)管线路径初步方案图。
    第二十二条 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
    (三)1:500或1:1000现势性地形图6份;
    (四)1:500或1:1000现势性管线图1份;
    (五)地下管线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图;
    (六)选址意见书及附件。
    第二十三条 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
    (三)管线综合规划设计图1份;
    (四)施工设计图3套;
    (五)需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还应当提供用地批准文件。
    第二十四条 规划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及时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
    第二十五条 地下管线工程规划方案、施工图设计应当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二十六条 经审定的管线综合规划设计方案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规划管理部门重新审定。
    第五章 管线的开工与验收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地下管线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验线后方可开工。
    第二十八条 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在覆土前进行现场测量,编制地下管线竣工图。
    测绘单位在接到建设单位的覆土前测量通知后,应当及时进行现场测量。
    地下管线工程测量及竣工图的编制深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建设单位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在覆土前进行现场测量造成地下管线损害的,由建设单位自行修复,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结束后,测绘单位必须将管线竣工测量图及有关的成果资料报测绘主管部门备案。因测量结果不准确致使地下管线遭受损害的,由测绘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原规划管理部门申报规划验收。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馆报送管线工程竣工资料。
    第三十一条 未经规划许可或者申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迁移、改造管线的,由该地下管线的产权单位承担迁移、改造费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建设于地下的给水、燃气、雨水、污水、电力、通信、广电、路灯、交通监控、热力等管线工程及附属设施以及化工物料、油料等特种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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