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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解答供热难题


2006-10-12 北方新报  浏览[240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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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热期快要到了,本报昨日开通的供热投诉热线已经接到100多位市民打来的电话。连续四五年暖气不热、供热企业拒绝签订合同、供热企业无故停暖、无人居住的业主能否不交纳采暖费等问题一直困扰着市民的生活。令人可喜的是,9月29日,由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并且公布的《呼和浩特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将于10月15日起正式实施。该条例的实施将会解决市民们在供热方面遇到的问题,也使得供热矛盾有法可依。
  供热单位不得拒绝供热
  问题:供热期就要到了,采暖费问题又成为供热企业和用户最关心的问题。由于少数用户拖欠采暖费而影响整栋楼房正常供热的情况屡屡发生,有些交纳了采暖费的居民只能等到所有的居民都交纳了采暖费后才能享受供热,而供热单位每年也在为收取采暖费发愁,每年的供热期开始了,但是收到的采暖费却不多。据呼市城发供热公司副书记郄俊生介绍,目前,他们公司采暖费的收费率只有0.5%,每年到了11月15日收费率也只能达到50%,采暖费非常难收。
  解答:按照《呼和浩特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第31条中规定,对于用户逾期未交纳采暖费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供热单位可以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所欠采暖费总额的千分之五按日加收滞纳金;逾期30日未交纳采暖费的用户,供热单位报供热监管部门批准后,可以采取措施对其停止供热,但是不得损害其他用户的用热权益;逾期超过3个月未交纳采暖费的用户,供热单位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历年拖欠采暖费的用户必须同供热单位签订补交协议,按期偿还所欠的采暖费。供热单位不得以清欠历年欠费和部分用户未交费为由,拒收当年采暖费、拒绝供热或者降低供热标准。
  此外,《呼和浩特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第30条中规定,在用户应当按照供、用热双方合同约定的缴费期限交纳采暖费。供热单位向用户收取费用时,应当直接向最终用户收取,并且在用户较为集中的地点设立收费点,对由于各种原因不能及时到收费点交费的用户,应当上门收费。
  停暖需要提前申请
  问题:10月11日,呼市的云女士给本报打来热线电话反映,她2004年购买了蒙银小区的楼房,当年交纳了采暖费后并没有入住,只是进行了室内装修。等第二年住进新房后,云女士却发现她家的供暖情况并不如人意。“可能是由于我们小区的住户不多的原因,我们的供热是由小区内部自行烧锅炉供热。2004年,小区的供热情况就不太好,供热也是陆陆续续的,天冷的时候,我家装修房子的工人冻得连活儿也干不了。去年,我早早地就交清了全部采暖费,可是室内温度仍然达不到规定的温度,而且有时还因为锅炉检修出现几天连续停暖的情况,弄得我们在家中也要穿着棉衣。”说起去年挨冻的日子,云女士很是无奈。她向记者咨询:由于一些特殊情况,今天冬天她们不能在家里居住了,想停止供热,她想知道需要做些什么工作?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和云女士有相同情况的用户有很多,他们或是因为购买新房后暂时不准备入住,或是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搬到外地,在无法享受到供热的情况下,能否不用交纳采暖费。
  解答:《呼和浩特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呼市的供热期为当年的10月15日至次年的4月15日。在供热开始前一个月内,供热单位应当与用户签订供热合同。对于用户不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用热合同,并且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停止用热申请的,视为事实用热。其中,该条例第22条中规定,用户需要停止或者恢复供热的,应当在供热开始前一个月内,向供热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但是危害其他用户用热或者影响共用设施安全运行的不得停止用热。针对未分户控制的用户提出停止或者恢复供热的书面申请,需要经供热单位同意后,用户应当自行清理供热设施周边障碍物,由供热单位对供热系统进行施工处理。停热不收取施工费用,恢复供热时应当支付施工材料费及人工费。另外,供热期内,除不可抗力外,未经供热监管部门批准,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止供热,对于未经批准,推迟或者擅自停止供热的,责令改正,退还用户相应采暖费,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供热主管网范围内不能修建建筑物
  问题:近几年,一些单位或者个人在供热企业的供热主管网范围内修建建筑物、堆放垃圾等现象时有发生,这样会严重影响供热企业的正常工作。呼市城发供热公司副书记郄俊生告诉记者,该公司每年都会发现一些人在主管网上修建、临建建筑物,还有的人在上面堆放垃圾杂物等,严重时还会把检查井破坏或者堵塞。郄俊生说,如果供热管网一旦出现问题,工作人员就无法及时对管网进行检修,将影响居民的正常供热。
  记者了解到,其他一些供热公司同样也存在这种现象。郄俊生希望通过本报呼吁人们不要随意在供热主管网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或者堆放垃圾,给供热企业检修管网造成困难。
  解答:按照《呼和浩特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第17条中规定,在供热主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挖坑、掘土、打桩;爆破作业;堆放垃圾、杂物;排放污水、废水;擅自改变、折卸或者移动供热管网、井盖、阀门、仪表及标志等设施;其他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居民不能擅自安装水嘴水泵
  问题:在往年的供热期间,为了使自己家中的暖气管道循环畅通,温度提高,一些居民私自在家里的暖气上安装水泵。也有的居民在暖气上私接水嘴,将暖气中的热水放出来,用来拖地或者作为其他用途。郄俊生告诉记者,居民私自在暖气上安装水泵或者水嘴,都会影响供热质量。如果居民在暖气上安装了水泵,居民自己家的暖气管道循环好了,但是供热企业的总网就会出现循环失衡现象,这样不仅会影响到其他居民的正常供热,也会给总网的调试带来很大的困难;如果居民在暖气上私接了水嘴,并且不停地从暖气中放热水,造成总网缺水,使供热工作不能正常运行。这样一来,总网就得不停地补充凉水,使得供热效果大大下降,居民家中的供热温度也会随之下降。
  解答:此次公布的《呼和浩特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第29条中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入网用热;擅自连接或者隔断供热设施;擅自挪动、改动热力计量仪表及其他附件;擅自在室内采暖设施上安装水嘴、水泵、排气阀、加装散热器和取用供热管理内的循环水,以及其他损害供热设施或者影响供热质量的行为。
  同时,该条例第27条中规定,供热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承诺的服务质量和标准,设置并且公开报修、服务、投诉电话,实行24小时服务,及时处理用户反映的问题,保证用户报修修理及时率达到规定的标准。如果供热单位违反第27条规定,对用户反映的问题没有及时处理、不向社会公布承诺服务质量和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没有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室内温度应当达到18摄氏度以上
  问题:随着供热期的临近,家住团结小区西区的郑晓慧又开始发愁了。眼看着又到了交纳采暖费的时候了,她不知道自己今年该不该如期交纳这笔不小的费用。昨天,郑晓慧向记者诉说了她的烦心事:从去年开始,她和3个同学合伙租住了团结小区西区的一幢楼房的6楼。去年冬天,她们把采暖费全部交了,可是整个冬天,家里都是凉凉的,室内温度根本达不到16摄氏度。天气最冷的那几天,她们在家都不敢脱羽绒服。郑晓慧说,自从去年冬天挨冻之后,她和几个同伴今年决定再重新找房子租住,可是由于找的房子要么价格太高,要么离单位太远,只好一直住到现在。“我们特别担心今年冬天还会挨冻,所以到现在还在犹豫,不知道该不该交纳采暖费。”
  解答:针对今年用户室温不达标的问题,刚刚公布的《呼和浩特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第24条和26条对此分别做出了明确规定:供热期内,居民用户室内温度应当达到18摄氏度以上。非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可以根据其功能需要在供热合同中另行约定。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每月对不同楼层、朝向的用户室温随机进行检测。检测户数不少于供热户数的1.5%,检测结果应当有记录和用户签字,并且按月上报供热监管部门。供热监管部门应当对检测结果进行抽查。因为供热单位责任造成用户室温未达到规定标准的或者供热单位未按时履行供热义务的,供热单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给予用户相应的经济赔偿。对于因供热单位责任造成用户室温未达到16摄氏度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另外,对于由于客观原因造成用户室内温度达不到规定标准的,诸如室内供热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的;人为造成门窗不保温的;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者室内供热设施的,以及室内装修或者其他设施严重遮挡散热器,影响供热效果的,供热单位不承担责任,并且由这些原因给其他用户造成的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累计停热7天以上要按天数退还用户采暖费
  问题:连日来,不少消费者反映他们居住的小区在供热期间,有时候会出现突然停暖的状况。当居民问及原因时,得到的答复是锅炉正在检修。更有甚者,一些小型供热单位则以煤不够用为由提前停止了对用户的供热。10月11日,家住丽苑阳光城的杜女士给本报打来电话反映,她所居住的小区在去年供热期间,就曾经出现过供热中断、提前停暖的现象。杜女士说,2005年供热期快要结束时,小区的暖气突然不热了,这期间大约停止供热有5~6天,经过询问,得知是提前停暖了。杜女士很是疑惑,她不知道在正常的供热期内,供热单位是否可以提前停暖。
  解答:在《呼和浩特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中,对于由于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需要停热8小时以上的,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用户,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并且同时报告供热监管部门。针对连续停热48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热或者累计停热7天以上的,将按照停热天数退还采暖费,并且赔偿用户因此造成的损失。供热设施发生故障需要抢修时,可以先行施工,后补办有关手续,公安、交通、房产、市政等到有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另外,该条例第37条中规定,对于供热设施发生迸裂、漏水等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影响系统供热的故障时,供热单位必须紧急抢修。在抢修期间,现场应当设置警告标志和安全设施,抢修结束后,应当恢复原状。如果用户家中无人又无法与用户联系,情况紧急时,供热单位在公安、街道办事处或者居委会的配合下,可以采取损害程度较小的方式入户进行抢修,抢修完毕后应当尽快通知用户。针对停热8小时以上未及时通知用户的,按照相关条例,供热单位将被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供热设施发生故障,未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的,责令限期恢复,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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