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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鞍山市节约用水条例》正式颁布


2006-12-29   浏览[136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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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范和指导我市用水行为和节水的第一部综合性地方法规——《鞍山市节约用水条例》正式颁布并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根据这部法规,市政府将制定具体的节水实施方案、编制全市节水规划,并建立激励节水的水价机制,逐步完善分类定价和阶梯水价制度。
  据了解,我市在水资源管理方面,“水少”的问题对全市经济社会的影响十分突出、严重。据统计,全市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仅为825立方米,属重度缺水城市。近些年来,尽管采取了用水计划管理,推广节水新技术和节水器具等措施,但全社会节水意识不强,跑、冒、滴、漏等浪费现象还不同程度存在。
  此次节约用水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将对建筑商、城市绿化部门、洗车、洗浴等商业用水大户等的用水行为进行全面规范;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都应当建设或安装节约用水设施;经营洗浴、游泳、水上娱乐、洗车等耗水量高的行业,应当安装节约用水设施或者采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节水工艺,提高水的利用率,未按规定安装节约用水设施或者节约用水工艺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将依职权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为加强和推广使用中水回用和雨水收集设施的规划和配套建设,新条例还鼓励和提倡有条件的居民小区和其他建设项目配套建设中水回用设施。
  据悉,为了确保这部新法规的有效施行,市政府将制订详细的节水实施方案,编制全市节水规划;建立激励节水的水价机制,逐步完善分类定价和阶梯式水价制度,稳步调整水价;制定城市污水集中处理使用的扶持政策,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和再使用问题,制定具体的鼓励政策;推进循环经济建设,加快建设西部第二污水处理厂,增设中水回用设施,对达道湾工业区新入区企业,积极推行中水回用;从市场准入的源头防止非节水器具进入商品流通领域;根据财力情况,支持对城市居民使用落后的、淘汰的用水器具进行改造,努力实现我市全国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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