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燃气专项规划工作,保障燃气专项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根据《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设区市、县(市)、乡镇、工矿区的燃气专项规划的编制和修订。
第三条 燃气专项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
第四条 编制燃气专项规划要与城市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目标相适应,贯彻近远期结合、工业与民用结合和布局合理、统筹安排、分期实施、保障安全、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原则。
第五条 燃气专项规划期限要与城市总体规划期限相一致。
第六条 承担城市燃气专项规划编制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城市规划及燃气专业设计资质。
第七条 燃气专项规划成果应当包括燃气专项规划文本、图纸和附件。规划成果应当严谨科学,内容齐全,并建立电子文档。
第八条 规划文本是对规划的原则、依据、目标、内容和实施做出的规定性要求,文字表达应当规范、准确、肯定、含义清楚。规划图纸是用图像表达现状和规划内容。规划图纸绘制应以最新测绘的现状地形图为基础,规划图上应显示出现状和地形。图纸上应标注图名、比例尺、图例、绘制时间、规划单位名称和有关设计人员、技术负责人签字。规划图纸所表达的内容和要求应与规划文本一致。附件包括规划说明书和基础资料汇编。规划说明书是在分析现状、论证规划意图的基础上,对规划文本的说明和解释。
第九条 编制燃气专项规划需收集的基础资料包括:
(一)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法规和规范以及各级政府的有关
文件等;
(二)城市总体规划(包括文本、图纸、说明书等);
(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
(四)城市能源规划资料;
(五)城市气象、水文地质、工程地质、道路、铁路、河流等的现状及规划资料;
(六)城市各类燃料的用量、用途及供需现状;
(七)现有城市燃气气源、燃气设施及管网的现状;
(八)城市燃气居民用户、商业用户、工业用户、采暖空调用户、汽车用户等各类用户的数量及分布情况;
(九)城市燃气规划需要的其它基础资料等;
第十条 规划文本的内容应包括:
(一)总则。主要包括:城市燃气专项规划的依据和范围;城市燃气专项规划的原则、任务和年限。
(二)气源规划。通过技术与经济的比较论证,选择近期合适并兼顾远期的气源结构,确定气源站点的位置和规模;选择确定工艺流程和主要设备等。
(三)估算耗气水平,确定气化范围及供气规模。
(四)燃气输配系统规划。包括确定输配系统的压力级制和供气方式;布置燃气管网;确定用气高峰系数和高峰小时用气量;确定调峰措施;进行管网的压力计算,确定管径;选择管材及防腐方式;确定储配站、调压站的数量、规模和位置;确定计算机监控及数据采集系统等。
(五)液化石油气站点规划。依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状况,拟定液化气站点的规模、数量、布局原则等。
(六)燃气汽车加气站规划。依据当地气源情况,确定燃气汽车加气站点的类型、数量、规模和布局原则等。
(七)消防规划。确定建构筑物的防火等级、消防间距、消防水量、消防设施等。
(八)环保规划。应作环境影响分析评价,包括:实施该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环境影响分析评价的结论。
(九)安全与职业卫生规划。包括经营模式、安全措施、劳保卫生设施、劳动定员等。
(十)投资匡算及规划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十一)实施规划的措施和建议。
第十一条 规划图纸的内容应包括:
(一)城市燃气管网及设施现状图;
(二)城市近期燃气管网及设施规划图;
(三)城市远期燃气管网及设施规划图;
(四)城市远景燃气管网及设施规划图;
(五)液化石油气站布局规划图;
(六)燃气汽车加气站布局规划图;
(七)气源厂(站)平面布置图;
(八)气源厂(站)工艺流程图;
(九)其它需要提供的图纸。
第十二条 燃气专项规划应当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专业审查。设区的市燃气专项规划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县(市)的燃气专项规划由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乡镇和独立工矿区的燃气专项规划应当由县(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论证专家组应当由燃气、规划、消防、环保等专家组成。
第十三条 燃气专项规划编制单位应当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对编制的燃气专项规划进行修改完善;修改完善后的燃气专项规划,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由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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