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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区商住小区瓶组站管道燃气价格行为规则》8月1


2007-07-16   浏览[210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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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底,广东省叫停管道燃气初装费,今年4月,我市物价局又组织召开了《江门市市区商住小区瓶组站管道燃气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听证会,听取了包括各职能部门、各煤气经营公司以及消费者代表的意见和建议。记者昨天从市物价局获悉,在《江门市市区商住小区瓶组站管道燃气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经过几番修改和完善的《江门市区商住小区瓶组站管道燃气价格行为规则》(以下简称《行为规则》)正式出台,并将于8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据介绍,《行为规则》的制定是建立在政府定价管理的基础上,其定价原则中明确指出,当燃气进货平均价格上下浮动超过物价部门原核定燃气经营企业气价时的进货价格10%时,燃气经营企业可向市物价局提出调整气价申请;若进气价格下降幅度达10%以上时,市物价局可根据燃气市场价格情况,适时下调瓶组站管道燃气销售价格;每两次气价调整的间隔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3个月;商住小区瓶组站管道燃气价格分民用气价和商业气价两类,民用气价销售利润率不超过3%,商业气价销售利润率不超过5%。
  同时,《行为规则》还规定了商住小区瓶组站管道燃气价格作价办法,要求以元/立方米作为计量单位,根据进气价格、制气费用、期间费用、税金、利润制定,计算公式为:销售气价=进气价格+制气费用+期间费用+税金+利润。
  另外,为了规范燃气经营企业,《行为准则》还规定,燃气经营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向用户收取管道燃气初装费、开户费、增容费、配套工程费等项目的费用;任何燃气经营单位不得设置最低消费限额;商住小区瓶组站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维护、更新供气设施发生的维修费、折旧费以及计量装置校验、更换和强制检定等合理支出均计入燃气经营成本,不得在气价外向用户收费;燃气企业应用户的要求提供燃气设施改管、移表、封表、启表(不含初次开通)、加装或换装燃气器具、补发和更换IC卡、办理过户手续等服务的,可向用户收取一定费用,其中,收费项目和标准市物价局已经进行了详细而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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