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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通过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2007-08-16   浏览[163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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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乌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对市民的用水权利进行了立法保护。
  该条例规定,乌市的供水企业如果超出收费标准收费,用户将有权拒绝缴纳,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擅自停止供水或未履行停水通知的供水企业,将被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另外,如果市民家中的水表发生故障无法抄表计量,水费可按上一个缴费周期实际用水量或前三个缴费周期平均用水量计收。用户如对水表准确度有异议,可向供水企业提出申请校验。
  条例还对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维护单位进行了硬性规定,要求供水企业以及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维护单位要确保水质符合国家标准,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维护单位要定期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且要定期进行水质常规检测。如果没按规定维护,将被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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