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将在全国率先对城市供水、排水和节约用水管理统一立法。日前,有关部门就“用户不缴水费,供水方有无权利暂停供水?”等争议颇大的问题进行了立法论证。
全国首创:供水、排水、节水统一立法
由海口市法制局、市水务局共同主办了《海口市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管理条例(草案)》立法论证会。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省法制办、海口市人大、海口市水务集团等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这次提交会议讨论的《海口市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管理条例(草案)》,将海口市人大常委会1996年12月公布实施的《海口市城市供水管理规定》、《海口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和2000年4月公布实施的《海口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办法》进行整合和修订,对城市的供水、排水和节约用水管理统一进行立法,这在国内各城市中尚属首次。
草案中还规定了城市供水实行特许经营制度、供水企业对社会公开水质水压制度、公民法人对用水计量和水费缴纳有权申请查实和投诉处理制度,对于规范用水管理,保证居民用水,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焦点一:供水方有无权利暂停供水
一种意见认为,用户自收到水费催缴通知之日60日内无正当理由仍不缴纳水费的,供水企水可以对其暂时停止供水,但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国务院供水条例的有关规定,供水企业如对用户暂停供水,要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作为地方性法规不能违反上位法的规定,而且在地方性法规中规定供水企业有权对用户停水也不太合适,供水企业与用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可以通过供水合同进行约定。
焦点二:对污水检测结果不服如何得到救济
一种意见认为,排水户对水务部门的污水检测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水务部门申请重新检测,水务部门应当另行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重新检测,重新检测结果与原检测结果一致的,检测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另一种意见认为,对水质的检测应由具备水质检测的机构进行;排水户对水务部门的污水检测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进行救济,在草案中不必写明。
焦点三:新建项目是否应当配套中水利用设施
一种意见认为,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建设项目中总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宾馆、商场和住宅以及总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的其他建筑物都应当配套中水(即把排放的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回收,经过处理后可以再利用的水)利用设施,这是建设节约型城市的需要;有的同志认为,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建设项目要求配套中水利用设施会增加企业的负担,而且不容易执行。
本次论证会上,参加人员还对草案中涉及的排水许可证制度、城市公共消防供水设施的建设和维修、小街小巷排水设施的管理和维修等问题展开了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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