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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拟从六方面增强水污染控制措施


2007-08-27   浏览[191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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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环保总局局长周生贤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坦言,随着中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和经济规模的不断扩大,水污染物排放一直没有得到有效控制,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保护面临着旧帐未清完、又欠新帐的局面。
  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初次审议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全国人大环资委指出,为扭转水污染加剧的趋势,有必要对现行《水污染防治法》再次修改,补充完善监管内容和监管手段,以法律手段推进“十一五”规划污染排放目标的实现,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修订草案共八十八条,其中新增条款二十六条,较大修改二十四条。与现行《水污染防治法》比较,修订草案有针对性地从六大方面增强了水污染控制措施。
  第一,加重地方政府水污染防治责任。明确地方政府对本区域水环境质量负责。规定地方政府应当按照总量控制指标削减和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对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暂停审批。
  第二,加大了对工业污染源和城市污水处理厂的监管制度,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禁止无证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确立了超标违法的原则。
  第三,扩大了饮用水源地的保护范围,强化了对饮用水源的保护措施。
  第四,增加了水污染事故分级、应急预案制定、应急指挥机构、事故报告和通告、事故处置、结果监测、信息发布等规定。
  第五,补充了编制全国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淘汰严重污染落后企业等一些原来没有规定的污染防治措施。
  第六,针对常见违法行为,明确并提高了罚款金额,对一些严重的违法行为,增加了限期治理、限产限排、停产整顿、关闭、治安管理处罚以至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罚手段,处罚力度有所增强,解决“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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