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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9月10日起实施


2007-09-05   浏览[198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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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阳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将于9月10日起施行。记者在9月3日举行的《沈阳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实施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排水户及居民要依法缴纳污水处理费,对损害排水设施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雨水、污水分开管
  《条例》实施后,城市排水将遵循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原则,城市新区建设、旧区改造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排水设施,应当按照雨水、污水分流的要求建设;尚未实行雨水、污水分流的旧城区,应当加快排水设施的改造,逐步向雨水、污水分流过渡。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城市排水工程,实行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2年保修的质量保修制度。
  排水要办许可证
  为了加强使沈阳的排水管理法制化、规范化,《条例》规定,本市施行城市排水许可证制度。凡直接或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的单位,个体经营者应当如实提供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生产产品种类、主要原料和用水量等相关资料,申办《排水许可证》。市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对符合条件的排水户在7个工作日内颁发《排水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对未取得许可证和未按照规定排放污水的排水用户,将处以最高3万元的罚款。
  排污水质要公布
  如何保障排放的污水对环境没有危害?按照《条例》,市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委托的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应当定期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进行检测,并向社会公开检测结果。排水户要如实反映排水状况,提供水质、水量等数据资料。每季度,重点排水户还要向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报告水量、水质检测数据。
  破坏排水设施要被重罚
  据了解,市政府每年都投入上亿元资金,建设和改造城市排水设施,但是排水户私接、乱占城市排水设施的问题仍旧比较严重,破坏、盗窃排水井盖等设施的现象更是时有发生。那么,此次颁布的《条例》对此有哪些相应的规定呢?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共设定了10个罚款条款。其中,向城市排水设施内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易堵物或者排放剧毒、易燃易爆物质和有害气体、擅自占压、掩埋、堵塞、拆卸、移动城市排水设施、破坏、盗窃城市排水设施等行为,市或区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将给予单位和个人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至3万元罚款。
  对损害城市排水设施、妨碍和阻挠城市排水管理人员执法并且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排水管理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如有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滥用职权等行为将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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