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南区集中供热管理,根据《武威城区供热管理暂行办法》、《武威市城市集中供热专项规划》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武威城南区集中供热范围内的城南集中供热公司(以下简称城南公司)、换热站及热用户。
第三条 城南区集中供热坚持热源统一批发、 热费统收统结、设备委托管护、运营分级管理的原则,定期向社会公示供热质量和热费收缴情况,依法加强监管,确保供暖安全。
第二章 供热管理
第四条 城南公司采取批发制的办法,按照《武威市城南集中供热经营合作协议》约定的面积、质量和用热地点向各换热站提供合格热源。
第五条 由城南公司投资建设的热源厂至换热站内一级管网、换热机组及配套设备、换热站室外散水一米内的各类管道等设施,属于城南公司所有。其中,换热机组等设备,经试运行验收合格后,委托换热站管理,换热站应负责设备的正常运行、检修、维护及管理工作,并承担运行管理所发生的生产费用(其运行成本包括在物价部门批准的批零差价中),由换热站投资建设的换热站室外散水一米以外二级管网及换热站厂房,属于换热站所有。
第六条 城南公司负责热源厂及从热源厂到各换热站的一级管网的生产、运行、热源输送、维修服务等工作,并承担相应运行、管理费用。换热站负责换热机组及供热范围内热用户的售后服务、二级管网的维护及管理,并承担生产运行、管理费用。
第七条 城南公司、换热站应在确保正常供热的基础上,积极推行热用户分户改造和热计量工作,大力推行节能技术应用,提高供热技术、管理和服务质量。
第八条 城南公司一级主管网热源应送至换热站换热机组,与换热机组一级管网接口。换热站二级管网热源应送至热用户用热地界管网,与热用户入户总管网接口。热用户自建的供热管网设施应执行集中供热有关技术质量标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并网。
第九条 城南公司向换热站提供的热源技术接口位置为:热源厂至换热站换热机组一次侧供回水管截断计量阀处。
换热站向最终用户提供的热源技术接口位置为:换热站换热机组二次侧供回水出口至各最终用户总热力接口。
第十条 城南公司、换热站应在技术接口处设置热源技术运行参数检测对照设施(压力表、温度计、流量计、热量计),建立热源日运行工况交验监测制度,热源质量应以当日班次交接时双方检测确认的工况数据为准。
第十一条 城南公司和换热站应签订《武威市城南集中供热经营合作协议》,并向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供热主管部门)备案。《集中供热经营合作协议》应包括经营模式、供用热期限、供热参数、技术接口、产权范围、设备维修管护、机组一、二次侧运行参数、事故维修责任、收费标准、结算办法、供用热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
换热站与热用户应签订《供用热合同》,并向城南公司备案。《供用热合同》应包括供用热期限、供热参数、维修责任、收费标准、结算办法、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
第十二条 城南公司应依照《武威市城南集中供热经营合作协议》的约定或换热站的委托,对换热站的采暖系统运行状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加强技术指导。
第十三条 城南公司未经供热主管部门同意,不得随意在采暖期停止供暖,对所属的供热设施、设备不得另作它用。
若擅自改变设施、设备用途,由供热主管部门依照《武威城区供热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设施、设备产权人造成损害的,应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按设施、设备原值赔偿。
第十四条 城南公司的供热设施出现故障,不能正常供热的,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及时书面通知换热站做好应急工作,做好详细的停热时间记录并报告供热主管部门。
恢复正常供热后,城南公司应当在采暖期届满,按约定向换热站核减未供热日数的热费,换热站据此向各热用户核减未供热日数的热费。已交热费的核减工作由城南公司根据运行情况,在次年用户热费收取中予以核减。
城南公司未按协议约定的供热质量、期限、温度、压力标准向换热站供热的,应按照实际未达标日数向换热站或热用户退还热费,并按实际退费额的5‰向换热站或热用户支付违约金。退费应当在次年6月30日前办理。因换热站原因未办理退费的,城南公司可在收取下一采暖期热费时予以核减。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和重大社会影响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城南公司因对负责运营管理的供热设施故障抢修不及时,造成换热站权属设备损坏的,其损失应通过供热主管部门和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共同核定确认后,由城南公司负责赔偿。
第十五条 城南公司采暖设施进行充水试压,应在当年正式供暖提前15日书面通知换热站做好充水设施检查维修工作。换热站内及二级管网、用户设施的充水试压,换热站应在正式供暖提前10天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有效方式告知各热用户做好用热设施的现场管理和检查维修工作。
城南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由于充水试压给换热站造成损失,并使委托管理的换热设备造成损坏的,应通过供热主管部门和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共同核定确认后,由城南公司负责赔偿。
换热站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由于充水试压对热用户造成损失、并使其负责使用或维护的设备造成损坏的,应通过供热主管部门和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共同核定确认后,由换热站负责赔偿。
第十六条 换热站供暖设施不符合供热条件的,城南公司应告知其限期整改。期限内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城南公司可以采取限热或停热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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