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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2010-01-05 焦政办〔2010〕4号  浏览[149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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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焦作市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一月五日
    焦作市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l编制目的
    为做好焦作市的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工作,建立高效、快速的应急处理机制,指导和应对可能发生的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处置事故、排除隐患,并在必要时实施紧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1.2.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政府分工,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及应急工作程序,同时明确主管部门、管理机构、供水企业等相应职责,有效地处置重大事故。
    1.2.2统筹安排,分工合作。以城市为主体,统筹安排主管部门、管理机构、供水企业的应急工作任务。在焦作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各相关部门的协调与管理,在日常管理工作的基础上,开展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预防工作。
    1.2.3长效管理,落实责任。城市供水系统以保障供水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强化政府监管、企业规范经营相结合的长效管理原则。根据城市供水系统突发事件影响人口、危害程度进行分级,确定不同级别的情况报告、预案启动、相应应急程序,落实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责任机制。
    1.3编制依据
    本预案编制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城市供水条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河南省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焦作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焦作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焦作市城区内发生突发性事件致使城市供水系统发生重大事故,主要指造成l万户以上居民连续停止供水24小时以上,或者发生一次性死亡3人以上,或者发生急性中毒20人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重大事故。
    突发性事件主要包括:
    (1)城市水源或供水设施遭受有毒有害物质污染;
    (2)因战争、恐怖袭击、传染性疾病爆发、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水厂停产、供水区域减压等;
    (3)消毒、输配电、净水构筑物等设施发生火灾、爆炸、倒塌、严重泄漏事故;
    (4)城市主要输供水干管和配水系统管网发生大面积爆管或突发灾害影响大面积及区域供水;
    (5)调度、自动控制、营业等计算机系统遭受入侵、失控、毁坏。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2.1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1市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组成
    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焦作市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建委主任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市政府应急办公室、四城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建委、市公安局(消防)、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民政局、市安监局、市财政局、市气象局等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以及焦作供电公司、焦作水务公司主要负责人组成。
    2.1.2指挥部主要职责
    (1)领导和指挥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工作,落实市政府交办的有关工作。
    (2)及时了解掌握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情况,如果情况重大或特别重大,应立即向市政府应急值班室或主要领导报告。
    (3)按照《焦作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制定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成立应急管理机构,组建专业救援队伍,对事故发生地进行技术支持和救援。
    (4)组织事故应急技术研究和应急知识宣传等工作。
    (5)负责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信息的接收、核实、处理、传递上报。
    (6)负责其他有关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工作。
    2.1.3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委,由市建委分管供水工作副主任任办公室主任,电话:3557200、3557221。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1)根据预案要求,协调各有关部门进行救援工作,将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2)根据事故发生状态,统一部署抢险救援工作,并对应急工作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3)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事故处理结束后应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4)发生事故可能导致重大溢出或产生环境污染危害,协调环保部门进行检测。如已发生二次危害,协调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5)其他有关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的重要工作。
    2.1.4各成员单位职责
    (1)市政府应急办公室:指导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工作。
    (2)四城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辖区内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工作。
    (3)市建委:负责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处置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
    (4)市公安局:主要负责事故现场及周围的交通管制,设置安全警戒线,控制事故现场秩序,如果事故危及周围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时,及时组织人员疏散。
    (5)市卫生局:主要负责紧急救治受伤、中毒的群众和工作人员,并及时将伤员送往就近医院做进一步治疗。
    (6)市环保局:主要负责监督管理污染物、污染源的监测、防治工作,对环境污染事故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处理,防止污染源的进一步扩大。
    (7)市民政局:主要负责制定事故灾害安抚、救助方案及落实工作。
    (8)市安监局:主要负责供水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9)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对重大事故发生后的财务监督管理,落实灾后各项资金的拨付工作。
    (10)市气象局:根据事故需要,及时做好事故现场的风向、温度数据等监测服务工作。
    (11)焦作供电公司:主要负责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的电力供应及抢修工作。
    (12)焦作水务公司:主要负责供水调度、水质检测、管网抢修。对全市的自来水供应进行科学合理调度,优先确保居民生活及重要公共场所、设施用水;制定利用消防车、洒水车等临时供水措施;配合事故调查处理。
    2.2专家组组成与职责
    专家组由规划、卫生防疫、供水、水利、环保、安监等部门专家及市水务公司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参加市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应急响应时,按照市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分析事故原因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参与事故调查,对事故处理提出咨询意见;受市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派,对事故发生地给予技术支持。
    3日常预防预警机制
    3.1预防预警机构
    市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城市供水系统运行监测、预警工作的监督、管理、协调。在监测预警工作中应明确预防预警方式、方法、渠道以及对供水设施日常维护、安全检查等制度的监督检查措施、信息交流与通报、新闻和公众信息发布程序。
    3.2检测网络
    由河南省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焦作监测站,按《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的要求,定期对城市供水水质进行检测。卫生防疫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城市供水水质进行监督检测,从源头上确保水质安全。
    4应急响应
    4.1用水调度和先期处置原则
    城市供水系统发生重大事故后,应坚持“先生活、后生产”、“先节水、后调水”的原则,优先保障群众生活和重点工业用水。必要的情况下,可采取分片分区供水或降低供水压力等措施,同时加强节水工作,暂停或减少洗车、桑拿、洗浴等特殊行业用水,暂停绿化、园林、环卫行业用水,减少工业用水。
    坚持属地处置为主的原则,供水企业应当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努力减少损失。
    4.2情况报告
    4.2.1基本原则
    (1)迅速:最先接到事故信息的供水企业或管理部门应在第一时间按规定程序报告。
    (2)准确:报告内容要客观真实,不得主观臆断。
    (3)直报:发生特大、重大事故,要直接报市政府应急办公室,并经请示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上报省级有关部门。
    4.2.2报告程序
    (1)城市供水系统事故发生后,现场人(目击者、单位或个人)有责任和义务向供水企业应急机构(市水务公司应急电话3901004、3932845、2513222)电话报告,供水企业应急机构接到报告后,立即派人前往现场初步确认是否属于特大(I级)和重大(II级)事故。
    (2)重大事故一经确认,供水企业应急机构须立即向市政府应急办公室(3569607)和市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3557200、3557221)报告,并启动应急处理预案。特别重大事故在上报市政府应急办公室的同时,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市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上报省级有关部门。若系水源、传染性疾病引起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同时报环保、卫生监督、水利等部门。
    4.3分级响应
    按城市供水事故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时间,应急响应分为特大(Ⅰ级)、重大(Ⅱ级)、一般(Ⅲ级)三级。
    (1)特大事故(Ⅰ级)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为特大事故:
    ①城市水源或供水设施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质等污染。
    ②传染性疾病爆发。
    ③战争、恐怖活动导致水厂停产、供水区域减压等。
    (2)重大事故(Ⅱ级)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为重大事故:
    ①消毒、输配电、净化构筑物等设施设备发生火灾、爆炸、倒塌、严重泄漏事故。
    ②城市主要输供水干管和配水系统管网发生大面积爆管或发生灾害影响大面积及区域供水,造成1万户以上居民连续停水24小时以上。
    ③调度、自动控制、营业等计算机系统遭受入侵、失控、毁坏。
    ④发生一次性死亡3人以上,或者急性中毒2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供水系统重大事故。
    (3)一般事故(Ⅲ级)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为一般事故:
    ①地震、洪灾、滑坡、泥石流等导致取水受阻,泵房(站)
    淹没,机电设备毁损。
    ②城市主要输供水干管和配水系统管网发生大面积爆管或发生灾害影响大面积及区域供水,造成1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水24小时。
    ③其它影响公共供水的一般事故。
    4.4指挥分工
    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由市政府应急委员会直接指挥;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由市城市供水系统应急指挥部负责事故处置和救援工作;一般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由事发地县(市)政府组织实施,发生在市区的,由市城市供水系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水务公司负责事故处置和救援工作。
    4.5响应行动
    4.5.1市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指挥部在接到核实清楚后的重大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本级预案,必须做到:
    (1)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
    (2)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3)迅速派人赶赴事故现场,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和证据收集工作;
    (4)服从市政府统一部署和指挥,了解掌握事故情况,协调组织事故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等事宜,并及时报告事态趋势及状况。
    4.5.2因人员抢救、防止事态扩大、恢复生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4.5.3重大事故发生后,供水企业应急机构在第一时间以口头或电话形式报告情况后,须在12小时内写出书面事故快报,分别报市政府及市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指挥部。
    4.6指挥协调
    市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和涉及的方面,通知有关部门参加事故处置,有关部门应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
    4.7应急支援
    当供水系统事故所在市的应急力量不足,需要支援时,由市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指挥部按规定的程序报市政府、省级有关部门。应急支援力量进入现场执行任务,有关调动、联络、指挥程序及协调事宜,均按省政府批准的计划或预案执行。
    4.8新闻发布
    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信息的公开发布由市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请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统一组织实施,特大事故信息发布要报请市政府决定。对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和应急响应的信息实行集中统一的规范化管理,信息渠道、信息分类、新闻保密和新闻发布等应符合有关规定。信息发布要求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5应急保障
    5.1指挥保障
    市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协调指挥地点设在市建委。市建委应制定专门场所并建设响应的设施,满足决策、指挥和对外联络的需要。基本功能包括:
    (1)接受、显示和传递城市供水系统事故信息,为专家咨询和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2)接受、传递城市供水系统应急组织响应的有关信息;
    (3)为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指挥,与有关部门的信息传递提供条件。
    5.2通讯保障
    逐步建立完善以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响应为核心的通信系统,建立相应的通讯保障制度,以保证应急响应期间市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指挥部与市政府应急委员会、相关部门、供水企业和应急专家组专家通信联络的需要。应急响应期间,市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指挥部要安排专人值班,值班人员应保证随时接收市政府应急办公室的指示和事故发生地的事故信息;市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成员及办公室工作人员应24小时保持通讯渠道畅通。
    5.3装备保障
    供水企业应制定紧急情况下供水系统抢险救援设备、物资储备和调配方案,报市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并储备常规抢险机械、设备、物资以满足急需。
    5.4宣传、培训与演习
    5.4.1市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有计划地开展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及应急人员的培训工作,培训演习工作由市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5.4.2公众信息交流的对象应包括一般公众和新闻界。主要内容是城市供水、安全使用及应急的基本概念和知识。公众信息交流工作由市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供水企业负责进行。
    6.应急终止
    6.1终止程序
    应急结束遵循“谁启动、谁负责”的原则,由市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并通知相关单位和公众。特殊情况下,报市政府决定。
    6.2后期处置
    6.2.1参与事故应急处理的供水企业、有关单位应及时向市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指挥部做出书面总结报告。
    6.2.2市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整理和审查所有书面报告、应急记录和文件等资料。总结和评价事故原因和在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并从城市供水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等方面提出改进建议。材料上报市政府应急办、省级有关部门。
    7附则
    7.1名词术语
    7.1.1城市供水:符合水质要求,供给居民生活、公共建筑和工业(商业)企业生产用的公共性质的水。
    7.1.2供水企业:城镇供水经营企业。
    7.1.3抢修:供水设施发生危及安全的泄漏以及引起中毒、停电等事故时,采取紧急措施的作业过程。
    7.1.4运行:从事供水供应的专业人员按照工艺要求和操作规程对供水设施进行巡视、操作、记录等常规工作。
    7.1.5应急: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故发生或者减轻事故后果的状态,有时也称为紧急状态,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建委负责本预案的管理与更新。应当根据对事故原因和处置情况的总结评价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报市政府备案,并抄送有关部门。
    7.3奖励与责任
    市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指挥部对在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者临阵脱逃、擅离职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4本预案具体条款内容由市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解释。
    7.5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
海洋管道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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