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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今冬将按新标准供热 10月1日正式生效


2011-08-16 黑龙江日报  浏览[274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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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12日闭幕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正式表决通过。新的供热条例经过三审后,对于市民普遍关注的停热、温度、退费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条例生效时间为10月1日,我省居民今冬将按照新条例标准供热。
    供热许可期限为3年
    《条例》规定,新建、扩建、改建供热工程,应符合供热专项规划,并经当地供热主管部门同意。《条例》增加了对供热许可期限的规定,即《供热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供热面积达到50万平方米或50万平方米以上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和发放;供热面积不足50万平方米的,由市、县供热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和发放。新条例提出,退出供热市场的申请时间由“供热期开始前90日”修改为“供热期开始前120日”。
    逐年提高集中供热比例
    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难以在“十二五”期间彻底取消分散锅炉供热。据此,新条例修改为:市、县人民政府应优先发展热电联产和区域锅炉等集中供热方式,制定取消分散锅炉供热的计划,并按照城市供热专项规划逐年提高集中供热比例。同时,为使取消分散锅炉工作能落到实处,新条例规定,供热专项规划应包括逐步取消分散锅炉供热的计划和最终取消分散锅炉供热的年限。
     冷山住户也可停热
    原供热条例规定,停热需缴纳20%热费,并应由四邻签字同意。
    审议《条例》时,一些常委会委员提出停热是用户的权利,不应由四邻签字决定。对此,专家结合哈工大在哈市进行的停热导致热能散失的试验数据,并借鉴北京市的做法,取消了《草案》征求意见稿中的停热需四邻签字的内容。
    针对“停止用热的用户,应当按应交面积热费50%比例向供热单位交纳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的规定,有的常委会委员和社会反馈意见认为比例过高。研究认为,具体标准应当按照现行条例的规定由市、县人民政府自行确定。同时,按照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意见,条例草案修改稿中删除了“位置在冷山的用户不得停热”的规定。
    热费退赔分三档
    《条例》规定,居民室温低于规定最低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用户可以告知供热单位,供热单位10小时内进行现场测温。双方对未达标温度无异议的,对测温时间和结果应当共同签字确认,供热单位应在24小时内采取改进措施。自告知时起48小时仍未达到温度标准的,供热单位应当自收到告知之日起折算日标准热费退还用户。
    退费三种标准:室温低于18℃,高于16℃(含16℃)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30%;室温低于16℃,高于14℃(含14℃)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50%;室温低于14℃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100%。
    退费计算公式:退还热费总额=日标准热费×室内温度不达标天数×室内温度不达标退还热费比例(日标准热费=用户已交纳热费总额÷年度供热期天数)。(作者 刘伟 孙佳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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