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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郴州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2011-07-08 郴政办发〔2011〕41号  浏览[150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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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六月七日
    郴州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2  组织体系框架描述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监测系统与日常监管
    3.2  预警预防行动
    3.3  预警分级
    3.4  预警解除
    4.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程序
    4.2  信息共享和处理
    4.3  通讯
    4.4  指挥和协调
    4.5  紧急处置
    4.6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7  事故的调查分析、检测与后果评估
    4.8  新闻报道
    4.9  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5.2  社会救助
    5.3  保险
    5.4  供水突发事件调查报告和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6.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3  技术储备与供水保障
    6.4  应急送水保障
    7.监督管理
    7.1  宣传与培训
    7.2  预案演练
    7.3  奖励与责任
    7.4  监督检查
    8.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8.2  市际沟通与协作
    8.3  应急补偿
    8.4  预案生效时间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城市供水(包括二次供水,下同)事故应急处置运行机制,提高应对城市供水事故的抢险救援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城市供水事故造成的危害,保障城市供水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城市供水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处置。主要包括:
    (1)城市水源、出厂水质或供水设施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质等污染;
    (2)取水水库大坝、取水拦河堤坝、取水构筑物等发生垮塌、断裂致使城市水源枯竭;
    (3)地震、洪灾、滑坡、泥石流等导致城市取水受阻,泵房(站)淹没,机电设备毁损;
    (4)城市消毒、输配电、净水构筑物和液氯钢瓶等发生火灾、爆炸、倒塌、严重泄漏;
    (5)城市主要输供水干管和配水系统管网发生大面积爆管或突发性灾害,影响大面积供水或区域供水;
    (6)调度、自控、营业等城市供水计算机系统遭受入侵、失控、毁坏;
    (7)传染性疾病暴发;
    (8)战争、破坏、恐怖活动等突发公共事件导致水厂停产、供水区域减压等;
    (9)供水水源严重污染、供水水质出现问题,影响城市正常供水。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对城市供水事故做出快速反应,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城市供水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实行分级管理。按照分级响应、属地为主、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实行在各级城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下的各部门(单位)联动应急工作机制。
    (3)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发生的城市供水事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对已发生的城市供水事故迅速处置,尽快恢复城市正常供水。
    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城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供水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 郴州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供水应急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郴州市人民政府分管城市供水工作的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协管城市供水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局长
    成员: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主管供水副局长及市经信委、市应急办、市政府新闻办、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武警郴州市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市财政局、市安监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招商合作局)、市广播电影电视局、郴州日报社、北湖区政府、苏仙区政府、市通信部门、市供电部门、市供水企业等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成员未在郴州市或有特殊情况时,由所在单位按职务高低递补。
    2.1.2 市供水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 (1)指导和协调全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完成市应急委交办的有关事务;
     (2)及时了解掌握全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情况,及时向市应急委报告事故情况,提出应急救援实施的建议;
     (3)贯彻郴州市应急工作方针,根据市政府应急工作原则和方案,拟定全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对事故发生地区的应急救援工作的支持和支援;
     (4)组织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技术研究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等工作;
     (5)负责城市供水突发事件信息的接受、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
     (6)指导各供水企业建立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其经费由市财政应急专项经费安排。
    2.1.3  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组织起草、修改《郴州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接收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报警、预警信息,做好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发展动态后续报告;组织协调全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行动;组织开展城市供水突发事件调查工作。
    市经信委:负责协调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供电工作。
    市应急办:指导、督查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参与组织协调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对供水突发事件的报道和信息发布。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抢险物资的交通运输。
    市卫生局:迅速组织和指挥医疗、疾控和卫生监督队伍开展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救援、监督监测和消毒工作,并及时向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紧急调派医务人员、医药物资、医疗设备,协调使用急救场所。
    市水利局:负责因供水事故造成城市供水水源困难时进行供水水源紧急调度,尽快消除供水事故造成的影响。
    市环保局:负责对由环境污染而引发的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监测及排查工作,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管控、人员疏散、交通疏导、公共秩序的维护等工作,临时供水水源点的保护及秩序维护工作。
    武警郴州市支队:负责协助公安部门开展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抢险、安保、维稳等工作。
    市公安消防支队:协助发生供水突发事件后及防范供水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供水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资金,并监督资金使用。
    市安监局:参与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城市供水突发事件调查处置。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做好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因工伤亡人员的有关善后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对受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影响需给予援助的救助对象进行审核,对因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影响对家庭生活造成困难且符合民政社会救助政策规定范围之内的对象实施救助。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协助参与因城市供水突发事件造成有关-城市供水设施的重建、修复工作。
    市商务局(市招商合作局):负责应急物资的管制、配给、保障工作。
    市广播电影电视局:负责对城市供水突发事件信息进行报道宣传,引导正确舆论氛围。
    郴州日报社:负责对城市供水突发事件信息进行报道宣传,引导正确舆论氛围。
    市通信部门:保障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通信畅通。
    市供电部门:保障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电力供应。
    2.1.4  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供水应急办)设在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
    2.1.4.1  市供水应急办组成
    主任: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局长(兼)
    副主任: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分管供水行业的副局长
    成员: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水务办、办公室、管理科、财务科、执法支队等相关科室及各城市供水企业主要负责同志。
    2.1.4.2  市供水应急办职责
     (1)贯彻落实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和市应急委的各项工作部署,组织编制和实施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2)负责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日常监管工作及城市供水突发事件信息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处理工作;
     (3)检查督促市有关部门(单位)和专业技术机构的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工作情况,研究、协调解决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关问题;
     (4)向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和市人民政府、市城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送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为新闻机构提供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有关信息;
     (5)根据市供水应急指挥部的要求,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相关的通讯、交通、物资等保障。完成市供水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5  市供水应急指挥部下设专家工作组,作为指挥部的咨询机构。
    2.1.5.1  专家工作组由城市供水的设计、施工、监理、运营、卫生、维护和检修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2.1.5.2  专家工作组的主要职责是:
     (1)参加市供水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
     (2)应急响应时,按照市供水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及时到指定地点集合,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
     (3)参与城市供水突发事件评估调查,对事故处理提出咨询意见;
     (4)受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指派,对事故发生地实施技术支援。
    2.2  组织体系框架描述:
    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在市应急委领导下工作,领导、检查各供水企业应急指挥小组的工作,如下图: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监测系统与日常监管
    建立健全全市统一的供水突发事件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城市供水安全信息管理,构建各部门(单位)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负责制定供水安全状况调查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发布供水质量安全监测信息。
    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市卫生局、市安监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供水企业等部门(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水质的日常监管。建立健全供水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必要时组织有关部门(单位)、专家进行会商和评估;对可能发生供水突发事件的,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和事态扩大,并向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和市人民政府报告。
    3.2  预警预防行动
    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对有关可能导致供水突发事件的信息,应密切关注,及时进行分析,研究确定应对措施,并按照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及时通报市有关部门(单位),必要时召开会议,听取有关专家意见,研究防控措施。事态严重时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并向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应急救援机构和专家通报情况,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3.3  预警分级
    3.3.1  Ⅰ级预警
    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接到经核实的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连续停止供水24小时以上的事故预警信息后,应在2小时内向市应急委报告,同时抄报省供水应急指挥部,由国务院发布Ⅰ级预警。
    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在指挥部指定地点集中办公,应24小时保持通讯联系,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郴州市;市供水应急办开始24小时值班,密切跟踪事情发展动态并随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供水应急指挥部;专家组、专业抢险队处于集结待命状态。
    其它相应应急指挥部按照市应急委指示作好应急救援准备。
    3.3.2  Ⅱ级预警
    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接到经核实的可能造成10-30人死亡,或造成2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止供水24小时以上的事故预警信息后,应在2小时内向市应急委报告,同时抄报省供水应急指挥部,由省政府发布Ⅱ级预警。
    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在指挥部指定地点集中办公,并24小时保持通讯畅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郴州市;市供水应急办实行24小时值班,密切跟踪事情发展动态并随时将有关情况向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汇报;专家组、专业抢险队处于集结待命状态。
    其它相应应急指挥部按照市应急委指示作好应急救援准备。
    3.3.3  Ⅲ级预警
    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接到经核实的可能造成3-10人死亡,或造成1万户以上2万户以下城市居民连续停止供水24小时以上的事故预警信息后,应在2小时内向市应急委报告,由市政府发布Ⅲ级预警。
    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应24小时保持通讯联系,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郴州市;市供水应急办开始24小时值班,密切跟踪事情发展动态并随时将有关情况向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汇报;专家组、专业抢险队处于集结待命状态。
    其它相应应急指挥部按照市应急委指示作好应急救援准备。
    3.3.4  Ⅳ级预警
    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接到经核实的可能造成1-3人死亡,或造成1万户以下城市居民连续停止供水24小时以上的事故预警信息后,应在2小时内向市应急委报告,由市政府发布Ⅳ级预警。
    市供水应急办开始24小时值班,密切跟踪事情发展动态并随时将有关情况向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汇报;专家组、专业抢险队处于随时待命状态。
    3.4  预警解除
    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情发展动态向市应急委提出建议,由市政府决定并解除预警。
    4.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程序
    如高级别响应预案启动,低级别响应预案自动启动。
    4.1.1  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分级
    供水突发事件按其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级,具体如下:
    (1)一般供水突发事件(Ⅳ级):造成1-3人死亡,或造成1万户以下城市居民连续停止供水24小时以上的。
    (2)较大供水突发事件(Ⅲ级):造成3-10人死亡,或造成1万户以上2万户以下城市居民连续停止供水24小时以上的。
    (3)重大供水突发事件(Ⅱ级):造成10-30人死亡,或造成2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城市居民连续停止供水24小时以上的。
    (4)特别重大供水突发事件(Ⅰ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3万户以上城市居民连续停止供水24小时以上的。
    4.1.2  事故应急响应分级和启动条件
    应对特别严重事故,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向市应急委汇报后,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或者国务院启动Ⅰ级响应。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在市应急委领导下负责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应对严重事故,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向市应急委汇报后,由市政府向省政府申请启动Ⅱ响应。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在市应急委领导下负责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应对较重事故,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向市应急委汇报后,报请市政府启动Ⅲ级响应。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在市应急委领导下负责现场应急救援工作,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协助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工作。
    应对一般事故,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向市应急委汇报后,由市政府启动Ⅳ级响应;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协助市供水应急办工作;供水企业应急指挥小组负责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确定应急响应级别的权限:Ⅰ级响应由省人民政府提请国务院决定,Ⅱ级响应由省人民政府决定,Ⅲ级响应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报省人民政府,Ⅳ级响应由市人民政府决定。
    4.1.3 分级响应程序流程
    4.1.4 Ⅰ级响应
    市人民政府领导本市的应急救援工作,同时报请省政府或国务院启动Ⅰ级响应,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在市应急委领导下组织、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4.1.4.1 市人民政府领导对事故发生区域的应急救援工作
    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和所造成的灾害程序,确定应急工作规模,上报市应急委;市人民政府宣布进入应急状态,启动本市应急预案,市人民政府其他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开始运作。
    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按市应急委批示立即组织事故发生区域的前期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工作。
    4.1.4.2 市供水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市应急救援工作
    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向市应急委报告事故有关情况,经批准,市供水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履行市供水应急办职责:
     (1)立即调派专业抢险队伍赶赴事故发生地进行紧急救援;
     (2)根据现场情况制定救援具体实施方案;
     (3)将事故现场信息及时上报给市供水应急指挥部;
    4.1.5 Ⅱ级响应
    市人民政府领导本市的应急救援工作,同时报请市政府或省政府启动Ⅱ级响应,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4.1.5.1 市人民政府领导本市的应急救援工作
    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和所造成的灾害程度,确定应急工作规模,上报市应急委;市人民政府宣布进入应急状态,启动本市应急预案,市人民政府其他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开始运作。
    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应按市应急委指示立即组织事故发生区域的前期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工作。
    4.1.5.2 市供水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市应急救援工作
    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向市应急委报告事故有关情况,经批准,市供水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履行市供水应急办职责:
     (1)立即调派专业抢险队伍赶赴事故发生地进行紧急救援;
     (2)根据现场情况制定救援具体实施方案;
     (3)将事故现场信息及时上报给市供水应急指挥部。
    4.1.6 Ⅲ级响应
    市人民政府领导本市的应急救援工作,启动Ⅲ级响应,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4.1.6.1 市人民政府领导对事故发生区域的应急救援工作
    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和所造成的灾害程度,确定应急工作规模,上报郴州市应急委;市人民政府宣布进入应急状态,启动应急预案,市人民政府其他相关应急指挥部开始运作。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按市应急委指示立即组织事故发生区域的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工作。
    4.1.6.2 市供水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市应急救援工作
    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向市应急委报告事故有关情况,经批准,市供水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履行市供水应急办职责:
     (1)立即调派专业抢险队伍赶赴事故发生地进行紧急救援;
     (2)根据现场情况制定救援具体实施方案;
     (3)将事故现场信息及时上报给市供水应急指挥部。
    4.1.7 Ⅳ级响应
    由市人民政府启动Ⅳ级响应,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4.1.7.1 供水企业应急指挥小组负责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事故发生供水企业核实事故和所造成的影响程度,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市供水应急办,启动本企业的应急预案。
    4.2 信息共享和处理
    4.2.1 城市供水突发事件信息共享和处理的基本原则
     (1)迅速:最先接到事故信息的单位应在第一时间报告。
     (2)准确:报告内容要客观真实,不得主观臆断。
     (3)直报:发生严重、特别严重事故,最先接到事故信息的单位要报告市应急委、抄报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同时直报省政府应急委。
    4.2.2 信息共享和处理的基本程序
     (1)接到供水突发事件信息后,市供水应急办立即核实其真实性,无法核实其真实性的应在30分钟内派人员前往现场核实,将核实的信息及时上报给市供水应急指挥部。
     (2)事故一经确认,市供水应急办须立即向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报告,确定事故级别。
     (3)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向市应急委报告,市人民政府视情况启动分级应急处理预案。
    (4)市供水应急办迅速通知专家工作组和专业抢险队做好集结准备,并根据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指令赶赴事故现场。
    4.3 通讯
    4.3.1 建立以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响应为核心的通信系统,并建立相应的通讯能力保障制度,以保证应急响应期间通信联络的需要。
    4.3.2 应急响应期间,市供水应急办应安排值班人员24小时值班,保证随时接收上级的指示和事故发生地的事故信息;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成员及其相关人员应24小时保持通讯渠道畅通。
    4.4 指挥和协调
    4.4.1 市供水应急办获悉发生供水突发事件后,应立即报告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并根据事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
    4.4.2 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接到报告后,将情况上报市应急委,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
    4.4.3 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指挥或指导现场救援工作。
    4.4.4 由市应急委对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协调。
    4.5 紧急处置
    4.5.1 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单位及归口管理部门,接报后必须做到:
    (1)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
    (2)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恢复生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3)迅速派人赶赴事故现场,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和证据收集工作。
    (4)服从地方政府统一部署和指挥,了解掌握事件情况,协调组织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等事宜,并及时报告事态趋势及状况。
    (5)发生供水突发事件的单位及其归口管理部门应在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写出事故快报,分别报送市应急委和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必要时直报市应急委和省政府。
    4.5.2 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快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单位的详细名称,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及地址。
    (2)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单位的经济性质、生产规模、服务类型。
    (3)发生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时间、地点、类别。
    (4)城市供水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5)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简要经过。
    (6)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
    (7)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8)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部门事宜。
    (9)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4.5.3 当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所在地人民政府的应急力量不足需要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支援时,由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根据支援请求,按规定的程序报市应急委批准后,由市应急委通知被调用力量的单位及其上级部门,组织实施支援。应急支援力量进行现场执行任务,有关调动、联络、指挥程序及协调事宜,均按市应急委的计划或预案执行。
    4.6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事故发生的级别,由事故现场指挥部确定社会力量的动员范围,按规定的组织程序、决策程序进行。
    4.7 事件的调查分析、检测与后果评估
    按国家相关程序成立的事故调查组对已发生的城市供水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分析、检测和后果评估。
    4.8 新闻报道
    对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和应急响应的信息实行集中统一的规范化管理,信息渠道、信息分类、新闻保密和新闻发布等应符合中办发〔2003〕22号文件和《关于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务院办公厅2004年2月27日印发)的要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和应急响应信息的公开发布和新闻报道由市政府决定。
    4.9 应急结束
    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的发展动态向市应急委提出建议,由市政府决定并发布Ⅰ级Ⅱ级Ⅲ级应急状态的结束,Ⅳ级应急状态的结束由市政府授权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决定并发布。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5.1.1 应急结束后,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应做到:
    (1)整理和审查所有的应急记录和文件等资料;
    (2)总结和评价导致应急状态的事故情况和在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
    5.1.2 应急结束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做出书面报告。
    5.1.3 形成城市供水突发事件调查报告,总结经验教训并提出改进建议。
    5.1.4 统计上报在应急救援行动中物资与人员劳务的征用补偿;统计上报应急救援行动中应急资金的使用情况及应急物资的损耗情况,从市财政应急经费中予以补充。
    5.2 社会救助
    由民政部门归口管理。
    5.3 保险
    由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指定专人负责为事件影响人员以及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保险业务联系工作,与保险机构衔接,明确保险的工作程序和内容。
    5.4 供水突发事件调查报告和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市供水应急指挥部组织专家工作组负责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调查工作,并写出事件调查报告和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市供水应急指挥部负责将已发生的事故的调查报告和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适时予以通报,并报送市应急委。供水突发事件调查报告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查明的事实;
    (2)事故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据;
    (3)得出事故结论;
    (4)提供各种必要的附件;
    (5)调查中尚未解决的问题;
    (6)经验教训和安全建议。
    6.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1.1 建立以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响应为核心的通信系统,并建立相应的通讯能力保障制度,以保证应急响应期间通信联络的需要。
    6.1.2 应急响应通信能力不足时,由市应急委根据有关方面提出的要求通知市电信公司、移动公司和联通公司等通信部门,采取临时紧急措施加以解决。
    6.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 医疗卫生保障
    城市供水突发事件造成人员伤害的,卫生部门应组织医疗卫生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
    6.2.2 队伍保障
    市供水应急办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和相关部门(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供水突发事件处置。
    6.2.3 技术保障
    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技术检测工作应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当发生供水突发事件时,相关检测机构受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或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委托,立即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供水突发事件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6.2.4 物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保障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药品、医疗器械等应急物资储备,提供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资金。
    6.3 技术储备与供水保障
    成立郴州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家组,并与相关水质监测机构、科研机构联系,建立相应的技术信息系统。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供水突发事件预警、预测、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研究,加强技术储备。
    6.4 应急送水保障
    成立应急送水领导小组,由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调度指挥。送水车辆单位及数量:郴电国际自来水公司6台、市公安消防支队2台、市园林处4台、市环卫处4台、郴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1台。送水车辆及人员接到指令后应在最短时间赶到指定地点集中待命。
    7.监督管理
    7.1 宣传与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及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加强对城市供水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7.2 预案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单位)指导全市的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工作,检验和强化应急处置能力,并对演练效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有关企事业单位根据自身特点,定期和不定期组织本单位开展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7.3 奖励与责任
    对在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造成严重损失的,依法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7.4 监督检查
    市应急委、市应急办、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应急措施到位。
    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对在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者临阵脱逃、擅离职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8.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根据突发供水事件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
    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组织体系中的各级供水应急办负责制定预案的备案制度,更新制度,评审与更新办法,定期评审制度。
    8.2 市际沟通与协作
    由市供水应急办负责重大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市际沟通、协作,明确协作内容与协议,参加市际活动的程序等。
    市供水应急办与其他市进行市际沟通与协作须经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批准。
    8.3 应急补偿
    由市应急委按照有关规定对进行单位间、地区间协作的相关应急组织进行经济补偿。
    8.4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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