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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气资源勘采相关法律规定


2005-12-23   浏览[273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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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展石油开采秩序的清理整顿工作将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清理整顿工作的首要内容就是清理政策。将全面清理涉及石油勘查、开采的地方性政策,撤销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相违背的内容,对现实中的一些错误做法要予以坚决纠正。 
  从有关部门了解到,目前我国油气资源勘采相关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七个方面: 
  (一)石油公司从事油气资源勘查开采必须经国务院批准。《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申请勘查石油、天然气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勘查的批准文件以及勘查单位法人资格证明。”《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申请开采石油、天然气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的批准文件以及采矿企业法人资格证明。”依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凡在我国申请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的,无论是什么所有制的企业,都需要经国务院批准,才能进入油气资源勘探开采领域。 
  (二)油气勘查开采实行国家一级管理。根据我国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规定,油气勘查开采实行国家一级登记管理,从事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只能向国土资源部提出申请,由国土资源部颁发油气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 
  (三)从事油气勘查活动必须取得油气勘查许可证。根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规定,符合资质条件的申请人必须向国土资源部提交探矿权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例如勘查实施方案、资金证明等),经严格审批取得勘查许可证后才能从事油气勘查作业。探矿权人享有一定的权利,也要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四)从事油气开采活动必须取得油气采矿许可证。油气探矿权人经出资勘查取得油气储量并经国土资源部备案后,要向国土资源部提交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和其他材料(包括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经矿产资源储量管理部门批准的储量报告及批准文件、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政府环保部门对环境评价报告的意见、资金证明文件等),提出油气采矿权申请。国土资源部经严格审查后准予登记,颁发油气采矿许可证后,石油公司才能成为采矿权人,从事油气开采活动。 
  (五)国土资源部与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共同对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油气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按照《矿产资源法》第十一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2001年,作为对油气一级登记管理制度的补充,国土资源部建立了油气督察员制度并聘任第一批油气督察员。2003年,制定《矿产勘查与油气开采督察员工作制度》,对油气督察员制度进行了完善。全国现已拥有296位油气督察员。油气督察员在油气矿权年检、实地抽检督察,协助国土资源部征收矿权使用费、对该区域内的油气矿业权及油气矿业秩序等工作开展调研和检查,维护油气矿权人权益和正常的油气勘查开发秩序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维护本行政区域内正常的勘查开采秩序和保护矿产资源的责任。《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第十九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的正常秩序。” 
  (七)国土资源部有权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勘查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采矿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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