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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设局关于加快发展市区管道燃气项目意见的通知


2009-04-09 汕府办[2009]34号  浏览[229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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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确保我市市区管道燃气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汕尾市市区管道燃气利用工程规划的要求,以及燃气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加快市区管道燃气项目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程建设
    (一)民用住宅
    1、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工程
    (1)凡在汕尾市市区管道燃气规划供气区域内的项目,在申报立项时须包括管道燃气工程部分。
    (2)建设单位在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必须同时提供经审查合格的燃气工程专业设计图纸。
    (3)建设单位将施工图报送审查时,必须包括配套燃气设施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交付施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施工许可证时,对未提交经审查通过的配套管道燃气设施施工图审查文件的建设项目,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
    (4)燃气管道、设施与主体工程要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即: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燃气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5)房管部门在核发房屋销售许可证时,须核对建设项目是否已配套管道燃气设施:未配套建设的,不予核发房屋销售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将管道燃气建设费纳入房价,不得再向住户另收取该项费用,房管部门负责监督落实。
    2、在建住宅工程
    凡在本《意见》颁布实施之日起,未进行结构单项验收的住宅工程(包括房改集资房和以住宅为主的综合楼),均须参照上述“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工程”实行同步配套管道燃气建设。
    3、已建成住宅
    (1)管道燃气供气规划区域内的居住建筑,应逐步进行管道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物业管理单位、居委会应与汕尾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密切配合。
    (2)汕尾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应尽快制订计划和优惠政策,大力推进已建成住宅小区管道燃气设施的开发、改造。
    (3)鼓励有条件的行政、企事业单位对职工住宅安装燃气管道给予补贴。
    (4)已建的高层民用建筑,须在本《意见》颁布两年内完成管道燃气设施的改造与建设。
    (5)市区管道燃气供气区域范围内原则上不再新批瓶装供应站和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已成片的管道燃气区域,应逐步将其区域内的瓶装气供应站进行有计划迁移。
    (二)公建、商业用户
    1、管道燃气规划供气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应当选用管道燃气,不得新建燃煤燃油设施。
    2、凡在管道燃气规划区内须以燃气为燃料的高层公共、商业建筑,应采用管道燃气形式。未配套管道燃气设施的应于2010年底前完成改造。
    二、工程管理
    (一)管道燃气项目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协调处理工程建设事宜,排除工程建设障碍,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二)简化项目工程建设审批、验收手续。
    与燃气项目工程相关的报批等手续应从实际出发,简化项目工程建设审批手续。
    (三)汕尾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应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加快管道燃气项目。
    工程设计、施工、质量、安全等方面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相关配套支持措施
    (一)燃气利用工程建设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有偿服务,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和统一经营管理。城市燃气管网经批准需穿越铁路、公路、市政道路、绿地及其它公共设施时,有关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为加快工程进度,由汕尾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交纳开挖恢复路面、绿化的保证金后按相关标准自行开挖、恢复,并免收市政道路挖掘修复费、园林绿化恢复费、施工期间占道费和管理费。交纳的保证金在验收合格后退回本金。国家、省规定不能免征的收费项目按下限缴纳。
    (二)燃气工程建设中涉及的其它行政规费,按照相关规定减免;不能减免的按下限缴纳。
    (三)管道燃气项目为城市能源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和各项税收按照市政府关于支持基础设施建设和鼓励外商投资的有关政策执行。
    (四)管道燃气工程是一项涉及千家万户的公共工程,必须严格按国家规范进行设计、施工,管道途经的小区和住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施工的正常进行。
    (五)城市管道燃气:工程为市重点工程,有关单位和部门应通力协作、大力支持,保证按计划推进管道燃气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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