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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线迁改工程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2011-04-18   浏览[571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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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线迁改工程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线迁改
    工程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线迁改工程建设,保障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顺利进行,根据《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珠海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和《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所涉及的管线迁移、扩容、新建工程。
    本办法所称管线,是指建设于地上或地下的给水、排水、燃气、燃油、热力、电力、通信、照明、工业、有线电视、交通信号、公共监测监控等的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在政府投资项目施工范围内的管线工程,应与政府投资项目同步实施,其设计与施工既要符合管线工程设计标准,又应满足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要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划,统筹设计安排管线通过的位置。
    第四条 与政府投资项目同步实施的管线迁移、扩容、新建工程,应按规划路由敷设。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管线产权单位(代表)负责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予以协助,使其满足项目建设规划及建设工期要求。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管线迁移工程遵循“拆一还一”和“实物还建”原则。迁移按原标准、规模还建,对不能按原标准、规模还建的情况,按原功能还建。因新建、扩容、提高标准等所增加的费用,由管线产权单位(代表)自行承担。
    属于政府投资的管线扩建、新建工程,原则上按规划一并实施。
    第六条 未经规划报建批准的管线,由管线产权单位(代表)负责无条件拆除迁移。规划批准的临时管线,规划审批要求“在规划需要时必须无条件服从,自行迁移”的,或超过临时有效期的,应由管线产权单位(代表)无条件拆除迁移。
    第七条 以“实物还建”等形式补偿给管线产权单位(代表)后,原有管线由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依照国有资产处置办法向财政部门提出处置申请。若涉及迁改管线有回收价值,须委托中介评估机构对其进行资产残值评估,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以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价值为底价委托市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公开竞价处理,所得收入须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线迁改工程按《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和《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执行,遵循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时,应书面通知有关管线产权单位(代表),告知项目范围和设计要求。各管线产权单位(代表)应予以积极配合,提供既有管线的竣工图及规划报建资料,并书面向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明确管线现状、迁移方案及扩容、新建管线情况。
    管线现状包括管线权属、性质、规格、数量、标准、使用状况等内容。
    管线迁移、扩容及新建应包括管线规划要求、迁移管线规格、数量、方案,扩容及新建管线规格及数量。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管线现状、迁移、属于政府投资的扩容及新建内容,并明确投资估算。
    与政府投资项目同步实施但不属于政府投资的管线扩容、新建工程,立项报建手续从其管理规定。管线产权单位(代表)与市市政主管部门及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协调衔接。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开展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概算、预算的编制工作。管线产权单位(代表)应积极配合,审核确认管线迁移、扩容及新建设计图纸和费用。管线迁移、扩容和新建的概算、预算计价依据为国家、省和珠海市地方现行的计价定额和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申报管线迁移概算审查应提交如下资料:
    1.管线迁移设计图纸。图纸应符合相关设计文件编制的深度要求,明确迁移、扩容及新建管线、设备的性质、规格、具体位置、数量等,并应有管线产权单位(代表)的明确意见及行业主管部门、规划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2.管线迁移概算应由建设单位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编制,管线产权单位(代表)应出具审查意见,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对管线迁移内容、规模、费用,以及是否纳入迁移范围、是否符合“拆一还一”原则等予以明确。
    3.其他相关管线迁移、扩容及新建资料。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申报管线迁移预算审查应提交如下资料:
    1.管线迁移工程批准建设文件、初步设计资料、经批复的概算文件。
    2.施工图及施工图预算。
    3.管线产权单位(代表)出具的审查意见。
    4.工程计量书,工程预算定额,取费标准,材料的技术参数或性能描述、价格表及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专业定额。
    5.编制工程预算的其它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管线产权单位(代表)作为管线迁移代建单位,管线产权单位(代表)也可委托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统一实施,相关委托均应签订委托协议。政府投资项目范围内的管线沟槽开挖、回填、加固等施工作业原则上由管线产权单位(代表)委托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单位承担,其价格参照相应的中标单价计价。
    第十四条 委托管线产权单位(代表)作为管线迁移代建单位的,相关工程设计、造价、监理、施工等单位的招标方式按照《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监理、造价单位应由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招标产生并签订合同,中标单位需具备相关专业资质。设计、施工由管线产权单位(代表)招标产生并签订合同,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对其设计、施工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件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 管线迁移工程进度款由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根据施工进度向市财政部门申报。其中委托管线产权单位(代表)作为管线迁移代建单位的,市财政部门根据合同约定将管线迁移设计及施工费用支付给管线产权单位,再由管线产权单位支付给设计和施工单位。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管线迁移工程的管理,做好项目范围内的管线沟槽开挖、回填、加固等施工作业与主体工程施工的统筹协调,做好管线迁移范围、工程量的现场确认等,确保“拆一还一”原则落到实处。
    第十七条 管线迁移结算审查由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申报,应提交如下资料:
    1.由管线产权单位提供的规划主管部门对该迁移管线原来建设时发出的批复文件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管线迁移竣工图、工程量确认单(需建设单位、管线单位、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负责人签名、单位盖章)。
    3.造价咨询单位编制的管线迁移竣工结算书(需建设单位、管线单位、造价、监理单位负责人签名、单位盖章)。
    4.管线迁移有关招标文件、合同、协议等。
    5.其他结算要求提供的资料。
    第十八条 由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管线产权单位参加,管线工程勘察、测绘、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进行管线工程的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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