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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镇江市城市排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2-03-22 镇政规发〔2012〕3号  浏览[180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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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镇江市城市排水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已经市政府3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建设工程需要向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排水的,建设单位应向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城市排水许可证。用于施工排水的排水许可证有效期不得超过施工期限。”
    二、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排水户必须按照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排水水量、主要污染物种类和浓度及排放口数量排放污水。
    排水户需要变更排放主体或者改变排放产业污水的水质、水量的,应事先报告市城市排水管理机构。
    因紧急情况需要临时改变排放水质、水量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市城市排水管理机构报告,并做好相应的防范工作。
    未经许可向城市排水管网排污或超标准排污的,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终止其排水。”
    三、删除第三十二条。
    四、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公共排水设施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由市相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五、文件中“市建设局”的称谓修改为“市住建局”。
    六、上述条款修改后,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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