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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山东省农村地区供暖试点县(镇)名单的通知


2017-02-13   浏览[983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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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地区供暖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16〕208号)文件精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开展了全省农村地区供暖试点县(镇)申报工作。各市按照试点工作要求,以市政府名义推荐上报了16个县(市、区)、21个镇。经省农村地区供暖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审查,确定5个试点县(市、区)、12个试点镇名单。现予以公布。同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抓紧编制农村供暖规划。试点县(市、区)和试点镇所在县(市、区)要编制辖区内农村供暖规划。规划要覆盖全部农村地区,分析县域内农村供暖现状和存在的问题,结合农村防火要求,合理确定辖区内农村供暖用能结构,供暖模式,热源位置、规模和负荷等内容,明确农村公共服务设施、农村新型社区和一般农户供暖建设规模和时序、建设标准及相关保障措施。供暖规划要于2017年4月17日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二、切实提高农村地区供暖覆盖率。2016年11月-2017年3月供暖季试点期间,试点县(镇)全部农村幼儿园、中小学、卫生室、养老院、便民服务中心等公共场所和农村新型社区实现冬季清洁供暖;至少选择5个有代表性的村庄整村开展冬季清洁供暖,并总结纯农村地区散户供暖经验做法。
三、强化组织保障。纳入试点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农村供暖工作,要参照省级机构和分工,成立相应组织机构,明确部门职责分工,确保政策落地。为推动工作开展,省财政将预先拨付试点奖补资金。
   各试点县(镇)要抓紧按照试点要求开展工作。2017年5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组织农村地区供暖联席会议部分成员单位和有关专家对试点完成情况进行验收评估,对全面完成试点任务的县(镇)予以奖补,未完成试点任务的,取消试点资格,收回奖补资金。
 

 
全省农村地区供暖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代章)
                       2016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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