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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7-05-05   浏览[697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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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北海、东海、南海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要求,规范海底电缆管道铺设路由调查、铺设施工活动的管理,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明确取消“地方对内水、领海范围内的海底电缆管道铺设路由调查勘测、铺设施工审批”。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国家海洋局不再委托地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该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实施权。
  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要求,国家海洋局组织有关部门要加紧开展《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国家海洋局令1992年第3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修订工作。为规范海底电缆管道铺设施工等活动的管理,在《实施办法》修订发布之前,由国家海洋局各分局根据国家海洋局的委托承担本海区内水、领海范围内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铺设施工的审批,其他活动的监督管理仍依据《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及现行的《实施办法》开展。
  三、我国内水、领海范围内的海底电缆管道铺设路由调查勘测、铺设施工申请由所在海区分局直接受理,海区分局依据《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和《实施办法》等进行办理。审查过程中,应当征求海底电缆管道所在地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必要时还应当征求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铺设施工审批前,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应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和海域使用批准文件。
  四、国家海洋局海区分局要依据《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6号)要求,坚持依法行政、公开公正和便民高效,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进一步加强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的监督检查。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继续依据《实施办法》的规定,负责其管理海域内海底电缆管道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为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海底电缆管道管理实际,属于建设项目配套设施且长度小于2千米的海底电缆管道,可暂时不单独办理路由调查勘测、铺设施工审批手续,但铺设施工前应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和海域使用批准文件。
  六、国家海洋局海区分局和地方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继续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做好内水、领海范围内的海底电缆管道铺设路由调查勘测、铺设施工的审批和相关活动的监管工作。工作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海洋局。
  七、《实施办法》修订发布后,本文件自动失效。
  国家海洋局
  2017年5月2日
[责任编辑:]
海洋管道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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