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地下管线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会员单位从事排水管道检测与评估的作业能力评价工作,提高检测与评估单位工作质量,结合行业发展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排水管道是指公共基础排水设施中的污水管道、雨水管道、合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承揽排水管道检测与评估业务单位的作业能力评价。
第四条 作业能力证书等级分为I、II、Ⅲ级,评价分为初次评价、升级评价、延续评价。
第五条 专委会负责评价组织工作,组织行业内相关专家按本规则进行评价。
第六条 评价主要依据包括作业单位资源条件、质量保证体系和检测与评估业绩等方面。
第七条 本办法中的检测与评估作业员,是指通过本专委会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的人员。
第八条 申请单位对其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作业能力评价为企业的自愿行为。
第二章 条件要求
第九条 申请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 申请单位应为专委会的团体会员。
(二) 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公正地开展检测与评估工作。
(三) 具有相应的规模。
1、 检测与评估作业员不少于5人;
2、 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四) 具有与其承担的检测与评估工作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和环境条件;其中固定办公场所使用面积不少于100m2;有独立的档案存放设施或场所;有专门的仪器设备贮存场地。
(五) 有健全地下排水管道检测与评估工作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且持续有效运行1年以上。
(六) 能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七) 申请单位无破产、债务等民事或者刑事诉讼,无不良经营记录。
(八) 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力量。
1、 单位负责人有较强的管理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熟悉地下排水管道检测与评估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检测与评估业务。
2、 单位技术、质量负责人,需中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持有检测与评估作业结业证书,具有岗位需要的技术业务能力。
第十条 评价排水管道检测与评估作业能力级别对应的设备、业绩、作业员数量如表1。
表1设备、业绩、作业员数量对照表
作业能力级别 CCTV电视检测系统(套) 声纳检测系统(套) QV内窥镜检测系统(套) 清洗/吸污车 近3年完成检测管道长度(千米) 检测与评估作业员数量(人)
I ≥15 ≥3 ≥15 ≥10 ≥1000 ≥35
Ⅱ ≥5 ≥2 ≥5 ≥2 ≥300 ≥15
Ⅲ ≥1 ≥1 ≥2 ≥0 ≥0 ≥5
第三章 评价与发证
第十一条 作业能力评价程序为申请、受理、评价、审批与发证。
第十二条 作业能力评价申请材料及要求规定统一版本(见附件)。
第十三条 初次申请排水管道检测与评估作业能力评价的单位原则上不超过Ⅱ级,1年以后根据单位情况可申请升级评价。所有申请单位提出作业能力评价申请时,应当按要求提交以下纸质资料一式二份及相应电子文本(doc格式)。
(一) 《排水管道检测与评估作业能力评价申请书》
(二) 《排水管道检测与评估主要设备清单》
(三) 《排水管道检测与评估主要技术人员名单》
(四) 《排水管道检测与评估近三年主要业绩清单》
第十四条 申请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专委会应当在接到申请资料之日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符合要求的,专委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同意受理的,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意见,提交评价;不同意受理的,及时通知申请单位。
第十五条 申请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申请不予受理:
(一) 申请条件未达到本规则要求。
(二) 其他影响申请受理的情况。
第十六条 评价
(一) 作业能力评价的时间为每年第三季度,专委会组织相关专家,由专家组进行评价。
(二) 专家组一般由不少于7人单数组成。
(三) 评价的主要内容为:
1、 申请单位资源条件:包括营业执照、人员、场地、设备等资源条件。
2、 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包括单位质量管理相关要素的控制运行情况。
3、 检测与评估项目业绩:包括合同、验收报告、业主出具的证明文件、中标网址等。
4、 评价后,由专家组组长和专家组成员共同于评审结果上签字,对评审情况予以确认。
第十七条 评价结论的出具
评价工作结束后,专家组出具评价结论分为:符合条件和不符合条件两种。
第十八条 资料核实和发证
专委会根据专家组评价结果对申请单位的相关资料以及实物进行核实后,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工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颁发《排水管道检测与评估作业能力证书》,并及时通知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证书有效期及申请换证
排水管道检测与评估作业能力证书有效期为3年。作业能力证书到期或者单位名称、产权、注册地等变更时,应及时向专委会申请换证。申请换证的单位须在作业证书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专委会提出换证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经评价合格后,换发新的证书。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换证的单位,可以向专委会提出暂缓换证的申请,经核实符合条件可以暂缓换证,但暂缓期限不得超过1年,换证时,将暂缓期计入作业能力证书的下一个有效期内。
第二十条 持证单位应妥善保管作业能力证书,不得涂改、转让、转借。持证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专委会取消其作业能力证书:
(一) 有效期满未换证或未办理暂缓换证的;
(二) 不再具备检测与评估作业能力条件的;
(三) 涂改、转让、转借作业能力证书的;
(四) 出现其他严重问题的。
第二十一条 对被取消作业能力证书的单位,专委会3年内不受理其申请。
第二十二条 对评价工作有异议的申请单位,应当在评价工作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专委会提出申诉。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专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地下管线专业委员会三届二次理事会通过本规则,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